來源:衡東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 發布時間:2023-04-04
關于發布免罰輕罰事項清單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的規定,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提升行政執法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定,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結合本縣行政執法實際,全面梳理本系統領域不罰輕罰事項清單共17條,現予以公布。
附件:衡東縣文旅廣體系統免罰輕罰事項清單
衡東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衡東縣文旅廣體系統免罰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輕微/首違不罰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娛樂場所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戴工作標志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戴工作標志的。 | 娛樂場所 |
2 |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 娛樂場所 |
3 |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娛樂場所 |
4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未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首次發現,經執法人員提醒和教育能夠在責令改正期內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5 |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播放廣告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五十一條 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電影院 |
6 | 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驗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散發、登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與事實不符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公開宣傳、陳列、展示、征訂、銷售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發送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無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的; (九)未從依法取得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的; (十)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一)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驗的。 | 出版 |
7 |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 首次發現,主動配合調查,未印刷或者復制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數量較少,及時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的。 | 首違不罰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 出版 |
8 | 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首次發現,印刷數量較少,及時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的。 | 首違不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 出版 |
9 | 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 | 及時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 | 首違不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 旅游 |
10 | 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 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主動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 旅游 |
11 |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 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獲得旅游者諒解,未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 | 輕微不罰 | 《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旅游 |
12 |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 | 首次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 旅游 |
13 | 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 | 首次發現并及時改正的,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 | 輕微不罰 |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旅游 |
14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四)域名登記證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互聯網文化 |
15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未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互聯網文化 |
16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到期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首違不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互聯網文化 |
17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文化產品。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輕微不罰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 互聯網文化 |
注:本清單公布之日起施行,兩年內有效。若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則相關項的法律依據同時作出相應調整。